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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 无权单独处分

案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单独处分该不动产?近日,未央法院齐明明法官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王某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个车位,并登记在王某名下,后双方产生离婚纠纷,王某私自将车位转让给同小区业主张某,某物业公司未查明事实便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自己的车辆无处停放产生停车费3000余元,故请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并由张某和某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其停车费3000余元。被告张某辩称,车位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原产权登记人仅为王某,其属于善意取得。

审理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位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处分该车位未取得原告同意和事后追认,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车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该主张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车位转让协议无效。该案现已生效。

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即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物;其构成要件为,受让人需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已经完成了取得物权的公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陈杰钢 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