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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遗失物 有义务归还

日常生活中,因疏忽而遗失物品是常事。如果捡到遗失物,是否有义务归还?物品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2月28日,从事建筑行业的李先生乘坐出租车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提袋不见了。手提袋里装着20万元现金,那是给春节期间加班的工人发放的加班费。正在着急时,李先生接到了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的电话,民警称出租车司机魏师傅捡到了他遗失的手提袋并已在赶来的路上,李先生也急忙赶往公交分局。民警和出租车司机魏师傅在确认过失主李先生身份后,李先生当即拿出2000元感谢道:“太感谢魏师傅了,要不是有你我都不知道咋办了。”

3月22日,民警告诉笔者,如今出租车都安装了摄像头,寻找失主比过去容易了许多。在此之前,还有拾得者因大费周折才找到失主,故归还遗失物品时索要保管费的情况发生。

2017年10月22日,家住西安市灞桥区的孟先生在打车过程中,不慎将随身携带装有驾照的包落在了出租车上,由于没有保留车票,也就无法查找车辆。庆幸的是,第二天孟先生就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称一名出租车司机捡到了他的包,在交警队查到他的信息才联系到他。在确认过失主身份之后,出租车司机表示孟先生下车后另一名男乘客在后座发现了孟先生的包,想据为己有。经过司机一番斡旋给了对方50元钱才把包拿回来。乘客下车后,司机停止接单,到孟先生下车的地方寻找无果后,便将失物带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建议他到交警队查询驾照信息和联系方式,几经周折才联系上了孟先生。司机向孟先生索要误工费、保管费200元。见索要费用也算合情合理,孟先生便给了司机200元作为失物保管费。

那么,主动送还遗失物品时是否可以索要保管费呢?

对此,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拾得人捡到遗失物,归还失主,可以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比如寻找失主所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等。如果双方在事前立有关于酬金的约定,那就应该遵守约定。如果双方事前没有约定,失主不愿支付酬金,而拾得人拒绝归还失物,对失主造成损失的,拾得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捡到遗失物品却不归还,是否会承担法律后果?

王静说,拒绝归还遗失物,会构成侵权。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侵犯了失主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要求返还。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通过前述相关规定可知,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失主有支付保管费用、履行悬赏承诺的义务。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7条第3款可知,如果发生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拒不返还的情形,拾得人无权请求权利人给付因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如果将他人的遗失物品非法占为己有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270条侵占罪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