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任何情况都应履行扶养和赡养义务

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打乱了一家几口人原本平静的生活。生活的步调虽有慌乱,但义务的履行不能乱。扶养、赡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定的义务。

【案情回顾】

李某与吴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李某及其9岁女儿李某某、吴某及其8岁儿子夏某某4人共同生活。2007年,李某与吴某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李源。李某某、夏某某二人分别成家后独立生活。2016年,吴某前往广东随夏某某一起经营养猪场,李某某也到浙江务工。平时李某与李源、李某母亲在家一起生活。

2017年9月3日,李某突发疾病,右侧肢体乏力、行走困难,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因无力缴纳医药费无法继续治疗,且医生告知,李某若在一个月内无法站立,今后将不能再站起来。李某姐姐急忙通知吴某、李某某、夏某某,3人均未回家探望,也未给予治病费用。后李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承担扶养费用,同时起诉李某某、夏某某要求支付赡养费用。

李某的代理律师针对李某急需治病就医的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并与承办法官一起找到吴某、李某某。在法官的要求下,李某某先行支付了医疗费,吴某也回到江津区照顾李某。李某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需专人照顾。代理律师又同法官一起到李某居住地实地了解情况,同吴某沟通,并与其进行了庭前调解。

【法院判决】

扶养纠纷和赡养纠纷两个案件同一天开庭审理。吴某到庭,李某某、夏某某未到庭。经过主审法官精心沟通,与吴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吴某对李某进行生活护理至李某能生活自理时止。由于李某某、夏某某未到庭,赡养纠纷案件无法进行调解,法院最终判决由李某某、夏某某每月分别支付李某赡养费600元。

【律师评析】

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华露认为,此次事件中牵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一个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

从夫妻之间扶养关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

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本案中的李某某作为李某的亲生女儿自不必说,夏某某在8岁时随其母吴某与李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李某的抚养教育,与李某之间形成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夏某某对李某负有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的前提下,虽然李某某、夏某某未出庭,但并不影响法院判决要求其承担赡养费,这既彰显了法律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本报记者 成全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