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帮他人刷脸可能涉嫌“帮信罪”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信用卡支付、银行借记卡支付、微信支付等都可以开通刷脸支付,这种移动支付方式已被大家广泛接受。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这种移动支付方式,利用各种诱惑让群众转移资金,从而诈骗钱财。其中,有的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还提供帮助,从而触犯法律。9月27日,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在某酒吧打工的张某偶然认识了一名男子,双方互加微信后,张某称自己需要无抵押贷款,该男子称可以帮助张某办理。随后,该男子便给张某购买了西安至武汉的机票。张某到达武汉后,先后入住多家宾馆,吃、住、行费用全由该男子支付。其间,张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该男子以及同该男子在一起的几名陌生男子使用,且多次提供密码和刷脸验证服务。国家反诈中心发现此“断卡”线索后,要求志丹县公安局进行查处。

在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志丹县法院查明,张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交给他人使用并提供密码及刷脸验证服务,银行卡两天内发生单项流水超过百余次,金额高达1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在校园和城中村周边,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是比较常见的容易触犯法律的行为。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主要指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和支、取资金有关的物品、账户的行为。一些人认为其只是提供了一下银行卡、账号,又没有直接拿受害人的钱,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就与自己无关呢?殊不知贩卖自己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的行为容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官提醒大家要深刻认识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办理电话卡、银行卡、账户提供给诈骗人员使用,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可能因涉嫌“帮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因占小便宜而惹上大麻烦,坚决不当犯罪分子的帮凶。

(赵秀东 王保富 王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