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为您答疑解惑:通过微信支付盗刷信用卡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通讯员:肖进 刘宇飞)互联网时代,使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进行消费已经成了许多人的习惯,将银行卡绑定在支付平台上的行为也司空见惯。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由此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当手机丢失后密码被破译,绑定的银行卡就成了一座大门敞开的“小金库”,很容易被盗刷。对于这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银行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呢?
2017年,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对一起通过“微信支付”盗刷银行卡的案件提起了公诉,雁塔区法院将此案认定为盗窃案。那么法官如此判决的依据从何而来?对此,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做了详细的解答。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7日12时许,27岁的冯某在一公交站牌附近捡到张某遗失的魅族牌手机一部。当晚,冯某通过尝试,试出该手机的支付密码为“123456”,然后冯某通过添加张某的微信好友,将张某微信钱包中的10560元多次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其中从张某微信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转出10000元,从微信零钱中转出560元。此后,冯某将张某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删除,并将双方的微信拉入黑名单,又将10560元转至其女友李某的微信钱包。8月8日,张某的儿子经调查后找到冯某,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涉案金额及魅族手机一部均已追回并发还给张某。2017年11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冯某盗窃案”虽已随着法院判决书的下达尘埃落定,但是本案涉及的几大热点问题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如:冯某盗刷的银行卡是否可以认定为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冯某盗刷的行为该认定为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是否应该对此负责等,许多网友都加入到了讨论当中。
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5月17日印发并实施《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针对网友们的疑问,西安市雁塔区侦监科检察官的肖进检察官对本案中的几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普法。
本案中的银行卡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明确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结合本案案情,被害人王某的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当然属于“信用卡”。
对冯某盗刷信用卡行为如何定性
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冯某破解的是王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只需要在微信钱包中输入该密码,便可以支取被害人张某微信钱包中的余额以及与微信相绑定的银行卡中的卡内资金。被告人冯某自始至终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密码支取被害人王某微信余额以及微信所绑定银行卡中的资金,这种支取行为是基于微信软件与银行之间已经签订的固有协议,其所侵犯的法益是微信公司的正常管理制度。
更为重要的是,在微信上绑定信用卡的时候,王某已经将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上所收到的验证码发给了第三方支付软件,视为相关授权已经完成,根据微信公司与银行业已签订的协议,只要输入了微信支付密码,即视为用户本人要求支取银行卡内的资金,银行要当然的做出支取行为。
因此银行并不存在被骗,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银行的信用卡管理度并未收到侵犯,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只是侵犯了被害人王某的财产所有权与微信公司的正常管理制度,而刑法条文中只对危害银行的正常管理制度的行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对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如何防范银行卡被盗刷
首先,国家应对个人信息保护予以专门立法,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体系,个人信息安全内容散见于宪法、刑法和一些民事立法中,在资金遭盗刷后有关举证、损失承担、责任划分等问题上无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和相关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界定银行卡各当事方权责利,推动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其次,商业银行要注重提升风险管理业务、技术水平,加大对持卡人风险交易的监控力度,加强与第三方支付软件的职能沟通,对支付安全实施实时监控、动态监控,针对可能出现的欺诈、操作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和管理制度以及规范的风险处置流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警示,必要时可以采取终端交易等保护性措施。
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加强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对用户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等信息采取加密措施,应在快捷支付时增设图形验证码和手机验证码等双层保护技术。
当然,最重要的是用户应进一步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对陌生人或在互联网上随意透露银行卡号、密码、有效期、身份证号等个人敏感信息。而且在面对涉及财产问题是,要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真伪,持卡者如果接到退款、提额、积分兑换等电话或短信时,不要随意点击对方发来的网址或者回拨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务必登录官方网站或致电官方服务热线,与商家客服或银行客服核实相关信息。
此外,用户应当及时开通银行卡余额变动提醒,将银行卡账户信息提示与手机绑定,及时掌握余额变动情况,一旦收到非本人消费的短信提醒可立即致电银行冻结该银行卡。并且及时挂失银行卡并报案处理。一旦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者应在最短时间里前往最近的银行柜台完成一笔小额交易,注意收集不在现场证据,证明卡未离身,随后挂失止付、联系公安部门报案,具有一定的免责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