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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损害 连环诉讼定纷争

(通讯员  王泰杰)因义务帮工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引发两起连环诉讼, 韩城法院西庄法庭经依法公正审理,正确适用法律,判处得当,彻底化解了“一团乱麻”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6年4月,郭某所在村民小组通知各村民到镇上拉运国家补助的化肥。郭某在驾驶自己的农用三轮车给孙某等几家村民帮忙拉运化肥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导致帮忙搬运的史某从车上掉落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村组调解未果,史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郭某予以赔偿。针对该起健康权纠纷,西庄法庭经审理,认为应由郭某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郭某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70%计7000余元。郭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0月渭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史某申请执行,郭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但郭某认为其与史某均是义务帮工人,该经济损失应由被帮工人孙某承担,遂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赔偿因其在给孙某义务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孙某认为,郭某系直接侵权人,应由其承担民事 责任。但自己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可以给予郭某一定的补偿。

针对该起追偿权纠纷,西庄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用其农用三轮车帮助孙某等几家村民拉运化肥,无偿提供劳务,系义务帮工人。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受害人史某没有要求郭某、孙某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义务帮工人郭某向受害人史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帮工人孙某行使追偿权。但应根据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因帮工人郭某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相应减轻被帮工人孙某的赔偿责任。故郭某应承担因其给孙 某义务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的主要责任,酌定为60%,孙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40%。就超出自己应赔偿数额的部分,原告郭某可行使追偿权。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做出了判决。

由于判后,承办法官就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向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答疑解惑工作,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郭某离开法庭时,向办案法官道了一声 “你们辛苦了!”,表达了诚挚的感激之情。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