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退出未分红 诉诸法院终讨回
合伙做生意,讲的就是“诚信”二字,如若言行不一、坦诚相见,生意也必将破败。
2010年,齐某与张某合伙做搬家生意,经营期间全部运转资金由双方共同提供,后来齐某因个人原因便萌生退意,双方对债权、债务及合伙利润进行了清算,齐某分的合伙红利60000元,因张某资金紧张,遂于2016年6月1日向齐某出具欠条一张,随后双方散伙。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年底还清全部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齐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
2018年6月份,齐某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所欠60000元分红款。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张某也予以确认,遂将双方传至法院进行调解,经双方一致协商,最终张某同意向齐某支付分红款60000元,并取得了齐某的谅解,最终做到了案结事了。
(吴起县人民法院 张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