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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谁来管理他的遗产?

民法典亮点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案例】

刘某婚后育有3个子女,分别是刘甲某、刘乙某和刘丙某。2018年8月,刘某病重,立遗嘱一份,将自己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一套留给刘甲某,将存款40万元留给刘乙某。由于刘丙某长期在外地,与刘某关系不好,在刘某病重期间也未曾照顾过刘某,因此刘某未给刘丙某分配任何遗产。2019年8月,刘某因病去世,去世前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后刘甲某要求按照遗嘱执行,刘乙某、刘丙某认为遗嘱分配不均,不配合刘甲某执行遗嘱,导致刘某遗产迟迟不能分配,刘某留给刘甲某的房产不能过户。

【解读】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楠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袁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还对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与报酬请求权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立法领域尚属首次。

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刘某生前指定专业的机构或者律师作为其遗产管理人,那么在执行遗嘱的过程中,将会更有效地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对于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管理、分配及处理具有积极意义,尤其在继承人较多或者存在争议和矛盾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管理人的分配、协调,能够减少甚至避免各方的分歧,更有效地对遗产进行分配,从更深层面来讲,也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让专业的机构或者人士成为遗产管理人,站在中立的角度上管理、分配遗产,对继承人来讲,也更具有说服力和信赖力,更有利于遗产的快速分配,以及化解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记者 马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