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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身边的民法典丨情况紧迫时,“自助行为”可以有!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自助,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有人吃霸王餐,饭店老板能扣人吗?有人欠债不还,债务人可以擅自搬东西抵债吗?有人交通肇事后意欲逃跑,受害人能自行采取措施进行阻拦吗?

可以,但是,得讲分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在城市中心开了一家火锅店。一天晚上,10余位顾客消费2000多元后,陆陆续续借故离开火锅店,无人付钱。最后一人意欲离开时被服务员拦住,要求其支付餐费,该顾客称无钱付款。情急之下,李某让服务员将最后这位顾客予以扣留,要求其打电话找人送钱结账,同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经警察调解处理,李某如数收到餐费,并被告知:此种情况下,火锅店的扣留行为是合法的。

案例二:胡某分别向李某、成某、朱某每人借款5万元,约定次年5月1日归还。之后,胡某因企业遭受重创无力偿还借款。借款期满后,成某带领一伙人至胡某处,强行搬走价值约2万元的2台电脑,并开走了一辆旧卡车。随后,成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三:张某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剐蹭,造成刘某车辆受损。事发后,张某骑车逃逸,刘某当即报警并驾车追赶。追赶中,张某不慎摔倒,造成右手骨折、腿部擦伤,经住院治疗花费5000余元,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法院审理认定,刘某的追赶行为实为阻止张某驾车逃逸采取的自助行为,且未超出合理范围,不构成侵权,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李浩哲

“民法典将自助行为纳入侵权责任编,明确了自助行为的适用及限制,是法律对自助行为的一种明确肯定。”李浩哲解释说,此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无关于自助行为的专门性规定。这就导致当事人在某些需行使自助行为的情境下顾虑重重,既担忧自己权益受损,又怕因采取自助行为而构成侵权。民法典做此规定,就是在释放一种信号:事态紧急时,受害人可以大胆地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自助!

那如何正确把握并运用法律赋予的自助权利呢?

李浩哲说,采取自助行为是有前提的。首先,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如果受到“侵害”的所谓权益不是合法的,就不适用自助行为,例如两人参与赌博,为了索要赌资将欠账者扣押,就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自助行为。其次,必须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如果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也不能行使自助行为,如案例二中,成某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但完全有时间请求公力救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因此强行搬走胡某的2台电脑、开走一辆旧卡车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同时,紧迫情况还得达到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程度,如案例一中,用餐的全是陌生人,如果李某不采取措施留住最后一位顾客,极大概率就会损失餐费,所以李某的行为是合法的。

“满足前提后,还需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李浩哲表示,法律肯定自助行为,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采取自助措施可以“为所欲为”,需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换言之,自助行为必须要有分寸,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例如,在毁坏财产的治安案件中,报警后为了防止侵权人逃离现场,受害人可采取必要的财产留置或约束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不得进行殴打或实施其他暴力惩罚。自助行为一旦超过限度,自助者很可能就会构成新的侵权,成为另一个“侵权人”。对此,民法典也有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在实施自助行为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如果不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则自助行为不成立。这一点,是自助行为区别于其他私力救济方式的重要特点。”李浩哲说,我国立法中,除了自助行为,还设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三者都是私力救济,但却不可一概而论。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为了抵抗或阻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较自助行为具有更大的紧迫性;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用小损失去避免大损失,强调一种利益的比较。自助行为是受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来不及请求公权力保护时,实施的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了国家公权力保护与公民私力救济的有机结合。只有自助行为是完全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而采取的措施,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局限于此,可以是为了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或国家公共利益免受侵害而采取措施。(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