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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身边的民法典】遗嘱让“身后事”不再是“麻烦事”

核心提示: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说到立遗嘱,可能有人会觉得“晦气”。但随着时代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科学理财、防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未雨绸缪,提前做好财产规划。今年初,中华遗嘱库发布的《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数据显示,在生前订立遗嘱已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人们开始通过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规划。

生前立好遗嘱,既能防止财产下落不明,确保个人遗产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还能简化继承人继承财产手续,避免继承中发生矛盾,不让“身后事”变成“麻烦事”。

那么,该如何订立遗嘱?什么样的遗嘱才合法有效呢?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典型案例

王大爷生病住院,因情况紧急,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王大爷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房产的一半留给老伴,一半留给儿子。后经医院抢救,王大爷转危为安。半年后,王大爷手写了一份遗嘱,明确房子赠给小孙子,其余财产由老伴、儿子平分,并进行了公证。之后王大爷与儿子发生矛盾,他便打印了一份遗嘱,声明自己的房产只由老伴继承。后矛盾缓和,王大爷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让邻居小李代写遗嘱,明确将房子留给老伴,其余财产由儿子继承。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瀚

“遗嘱对于遗产继承有很重要的意义。”林瀚表示,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相较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继承遗产的份额等,遗嘱继承充分体现了对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私有财产权益的保障,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分配与处置个人财产。

那遗嘱该如何订立,有什么要求呢?林瀚指出,遗嘱订立首先需要主体适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换言之,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仍无效。但是,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效力。其次,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个人合法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对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立遗嘱进行处分。第三,订立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形式及其订立程序上的要求一定要合法,这是遗嘱效力的保障所在。”林瀚说,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民法典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此外,伪造、篡改遗嘱的,伪造的遗嘱和篡改的内容无效。而且民法典以“行重于言”的原则,明确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为了进一步保障遗嘱的真实有效性,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因为立遗嘱毕竟属于一种预先分配财产的行为,所以如果财产出现变化,遗嘱可能也需要调整。”林瀚指出,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公证。案例中王大爷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但其康复后以书面形式立下公证遗嘱,故王大爷先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打印遗嘱也因为无见证人,不满足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因此,王大爷去世后,遗产将按王大爷最后立的代书遗嘱进行分配。

(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