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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引纷争 人民调解化干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陕西省西乡县某镇某村贫困户龚某实施完毕D级危房拆除重建三间两层建设工程。然8月18日下午14时左右,龚妻在做午饭时,突然发现新修房屋由水电工周某刚给装好水电线路的一间卧室着火,随即喊来龚某及其弟龚乙三人共同扑灭大火。火灾造成房间床上堆放的被褥、床单、衣物等尽毁;窗户爆裂、墙面漆黑、线管开关烧毁、电线垂落。灭火后,龚某未立即报火警作相关处理,而是怀疑是由新房水电安装工周某未尽职尽责安装好电线线路所引发的火灾,便打电话找来周某。当日周某赶到龚某家火灾现场后,同样未立即报火警处理,便与龚某一同检查了线路,未能找出火灾源头,便剪掉房间损毁的电线线路。自行协商处理着火房间墙面和电线线路安装事宜。次日早上,龚某反悔找来本村调解员查看火灾残留的现场后,在村上的调解下双方再次达成口头协议,让周某补偿龚某经济损失2000元,重新安装好卧室电线线路,并将熏黑的墙面刷白。8月20日,周某到龚某家组织实施熏黑的墙面修复工程时,龚妻子与其发生纠葛,导致其对协议的履行中止。之后纠纷双方谁也不愿再履行村上调解协议。11月26日,龚某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予以处理。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了龚某纠纷调解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实地详细调查纠纷事实情况,查看龚某家现存的火灾房间及被毁的物品残留物及照片,走访火灾目击者及参与过纠纷调解的村干部,尽量做到充分了解还原火灾当时情况。12月1日,镇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龚某一致声称火灾事故是线路着火后电线掉落引燃床上物品导致的,要求周某承担全部火灾财产损失, 但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周某则以自己从事电工多年经验保证安装的电线、空开、漏电保护器等不存在质量或施工问题,火灾非其原因引起的不承担任何责任,要求对方退换其修复工程已支出的资金费用。

鉴于火灾事故事发时,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未保护火灾现场,未报警作依法处置,导致火灾原因不明,财产损失不清;且时隔数月之久,关键证据荡然无存。纠纷双方均不正视火灾发生实情及村调委会已调解达成协议的事实情况,有意存在规避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行为,致使镇调委会调解工作无法顺利推进。

镇调解员迅速转换调解思路,引导纠纷双方回归到其火灾事故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背靠背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火灾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摆明利害关系,让其充分了解认识到纠纷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和制裁性。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承担责任的道理。致使纠纷双方放弃躲避法律责任和个人偏见的执拗态度,走向协商纠纷处理及善后事宜等处置。在镇调解员撮合下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1、龚某和周某均同意认定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经济损失为两千元整(¥2000),由纠纷双方各自承担50%经济损失责任。周某现场向龚某支付赔偿金壹仟元整(¥1000) 

2、周某自行负责把龚某熏黑的墙面予以修复后,自负电线、开关等材料将房间电线线路于2020年12月8日前安装好,确保线路正常交付使用。龚某配合周某施工,确保修复工程正常完工交付使用。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乡村火灾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某镇调委会调解员高度重视,严防纠纷反弹,及时调解处理,动态跟踪监督纠纷当事人双方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内容,使纠纷最终得以圆满化解,还一方稳定。基层调解员在排查化解乡村纠纷时,要充分发挥辖区调委会(司法所)普法宣传阵地作用,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开展好典型案例的“以案释法”,做好基层群众的普法教育。积极引导老百姓“崇法重法”,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养成学法、守法、用法律方式解决自己生活所遇难题的法治思维和行为模式,助推基层法治建设和乡村治理,为乡村振兴添光加彩。

(陕西省西乡县司法局桑园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