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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元的丸子,赔了600多元

如今,在家里吃一顿火锅,成了不少市民的选择。除了羊肉卷、各种蔬菜,丸子也成了大家的购买品,但部分火锅丸子的卫生安全也令人担忧。前不久,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售卖散装火锅丸子而引发的纠纷案。

案情

今年3月,原告陈先生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价值11.3元的散装火锅丸子。回家后,陈先生发现该丸子包装不符合速冻调制食品标准,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后,监管局责令被告改正并对其处以警告。之后,双方因退款和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先生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被告退还11.3元并赔偿1000元。

审理

受理案件后,法官阅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遂组织庭前调解,向双方释明法律。被告承认因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所售卖丸子包装不合格,愿意退还原告11.3元并赔偿638.7元。最终,原告接受了该方案,被告当庭向其支付了商品价款和赔偿款共计650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第11条规定:速冻调制食品应在低于零下15℃的低温陈列柜内带预包装销售。

换言之,火锅丸子等速冻食品在销售环节应配有冷藏、冷冻柜,并在低于零下15℃的环境中以密封预包装的形式进行销售,严禁拆包销售、散装销售、裸装销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相对有包装的产品,散装火锅丸子虽然价格相对便宜,但卫生安全打了折扣。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冷冻食品时,一定要看看有没有包装、包装是否合格,同时还应检查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文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