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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强制报告!

典型案例及意义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因其女儿王某某(女,10岁)贪玩,常以打骂罚跪手段体罚王某某。一天,钟某某安排王某某在家写作业,外出回家的钟某某与杨某某(与钟某某系同居关系)发现王某某在偷玩手机,二人便用抽打、罚跪、浇冷水等方式体罚王某某,直至王某某出现身体不支状况。后钟某某意识到事态严重而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医生接诊时发现王某某伤情疑似人为所致,钟某某对其致伤原因有意隐瞒,遂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果断报警。后钟某某、杨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是医务人员基于强制报告制度果断报案的监护侵害案件。正是因为医务人员积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能够及时案发,从而为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创造了条件,也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指控难等问题发挥了关键作用,更为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推动形成上下一体、协作联动、及时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格局奠定了制度基础。

——以上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最高检联合国家监委等九部门,共同签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谁来报告?

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者,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都是强制报告部门。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什么情况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发现不报要追责!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 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