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成功调解标的20亿元合同纠纷
1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标的20亿元的两起关联案件,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起给承办法官送锦旗致谢。
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与被告榆林某光伏电力公司分别签订了《光伏电站工程承包合同》《变电站工程承包合同和送出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原告完工交付了工程,进行并网发电使用,但因被告欠付工程款、利息、融资成本等共计20亿元,原告遂诉至西安中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该案所涉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是发展清洁型替代能源的重要项目,对当地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如何在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成为承办法官考虑的重要问题。经多方协调沟通,法官决定采取保全预期收益的方式,用“活封”保全替代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固定资产进行查封,从而在维护原告保全申请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告的经营影响,也为促成调解争取到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
由于标的额巨大,双方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工程款给付上。承办法官敏锐地注意到,如果没有第三方股东会决议,第三方承担的担保责任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导致调解失效。因此,法官及时让被告提供第三方股东会决议,为案件填补上了可能存在的漏洞,使调解得以顺利进行。
随后,被告提出了要把开具发票作为原告义务写进调解书。然而,要求开发票是行政部门的权属范围,法院无权对开发票采取强制执行。被告表示,不把开发票写进原告需履行的义务中,就不接受调解。法官认为,开具发票属于正当要求,于是在调解书中表述为“在原告提供发票的同时被告支付垫资利息”,灵活地将提供发票从一项义务变更为一个付款时的附带事项,这样既保证了调解书具有合法的强制执行力,也保障了被告开具发票的正当要求。
调解工作终于可以正式进行,1月25日,从9时开始,双方当事人共计二十余人来到调解现场。对于每一项调解条款,双方现场向所在公司汇报,公司的高层在当地开会确认。审判人员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终于厘清了垫资利息的利率、计算时间及给付方式,案件调解成功。
(张杰 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