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银行卡及u盾!覃某某等四人被判刑——宝鸡金台区法院集中宣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积极响应全国“断卡”行动,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两卡”犯罪的决心,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9月13日下午,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对四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2021年3月,被告人覃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马某某(另案处理)的利诱下,以每张几百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及U盾,后覃某某办理了建行、农行、工行银行卡及U盾并将银行卡及U盾交给马某某,由马某某交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截至案发,覃某某银行账户合计流入资金四百余万元,被害人二十多名,被骗金额高达一百多万元。最终,被告人覃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其他三起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电话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两卡”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两卡”犯罪形成有力震慑。今后,金台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推动“断卡”行动向纵深发展,严厉惩治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法官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提高个人防范意识,不要非法买卖“两卡”,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最终害人害己。同时,如果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电话卡丢失要立即挂失,如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金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