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为猕猴桃买卖“法”声
金秋季节,陕西眉县几十万亩“金蛋蛋”——猕猴桃正值采摘和销售旺季,果农脸上充满喜悦。在果子丰收的同时,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就有关常见的纠纷案例,为广大果农们整理出了一份在猕猴桃采摘和销售中会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应对出现的涉法问题。
情景一
“多挣了几千元,赔了2万元”
老张的5亩徐香猕猴桃果型好,口感佳,与广东客商李某合作几年。前年客商李某来收购老张家猕猴桃时,再次提前给老张交了10000元定金,老张给客商打了收条,桃子还在地里,来年的钱已经装在了老张兜里,老张别提有多高兴了。谁知第二年卖桃时,桃价一天天上涨,一斤桃涨了5毛,眼看四邻都高价卖了,老张心一急,把5亩桃高价卖给了四川来的客商刘某,多挣了几千元。钱在老张兜里还没有暖热,广东客商李某就找上门来,要求老张承担责任,老张认为我的桃我作主,爱卖给谁就卖给谁,大不了把客商的1万元定金给客商李某退了,再补些利息就行了。客商不答应,一纸诉状把老张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老张双倍返还收受广东客商的定金2万元。老张多挣了几千元,结果赔了2万元,后悔莫及。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15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案中,老张收受客商的10000元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老张反悔把猕猴桃卖给了四川客商,必然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情景二
“想卖高价桃,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刘某精心务植的3亩徐香猕猴桃长势良好,到采摘时,前来看桃的客商络绎不绝,刘某也一心想把这三亩桃卖个高价。前两个客商看桃后说的猕猴桃价格与当地价格不相上下。刘某心想,他家桃长势这么好,再多问几个客商看能不能多卖点钱。这天,第三个客商来到刘某家的果园,看过桃子后,连连夸赞刘某把桃子务的好。说我给你每斤桃多给1元钱,这三亩我全要了!刘某一听,高兴坏了,连定金都没有顾上收,只是简单的口头协商,就答应了。于是,第二天他便叫来村里的“摘桃大队”,把桃子采摘好,装在了客商的半挂车上。让刘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客商连夜晚把三亩地的桃全部拉走了,从此再无音讯。事后他才觉察到被骗了。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景三
“一年辛苦钱没了......”
翟大爷桃卖了近7万元,儿女在外地工作,情况好,也不问老头要钱。卖这么多钱咋办呢?存银行?这时,有人告诉他,有房地产公司,投资收益不错,起步10万元,先给利息2000元,后面再一年一结收益,比存银行吃利息划算的多。翟大爷动心了,去了该公司看了看,见人家公司实力雄厚,利率也高。经过一番“考察”后,翟大爷把卖桃70000元拿上,又拿了自己的平时攒的30000元,投资了该公司,当场高兴的拿了一个月的收益2000元,回家等着一年后拿回10万元本金和收益,结果第二年该公司就再没有按照约定给其支付收益,翟大爷赶紧找到该公司,对方先是以各种理由推诿,到最后直接告诉他自己的钱无法拿回。经调查该公司以同样的手段,共获得40名被害人投资3000余万元,且投资的3000的多万并未用于房地产项目,而是被该公司负责人全部挥霍。
相关法条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陕西眉县猕猴桃种植面积占全国的七分之一,产量占全省的三分之一。这一特色产业催生出猕猴桃生产企业、合作社、电(微)商经营等,形成了生产、贮藏、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产业越活跃,纠纷也就越多样化。以上有关猕猴桃常见的典型案例,供广大果农朋友参考,希望每位农户在猕猴桃商业往来过程中学法、懂法、用法,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