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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见证“求极致”——延安市洛川县检察院办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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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庭审现场。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我认罪服法。那块果园是我一手栽种的,因为离婚,法院将果园判给了前妻,我心中不服气,加上我前妻要将果园承包出去,我不想让她将我辛苦栽种的果园承包给别人,一时想不开才干了错事。现在我知道自己做错了,今后我保证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说。

今年2月份,洛川县石头镇居民王某某使用刮刀将法院判给前妻杨某某果园内的46棵烟富十号苹果树主干树皮刮落。经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46棵烟富十号苹果树价值人民币共计10322.86元。4月18日,洛川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其在案发后也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按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证据,经分析认为王某某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5月25日,洛川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承办检察官对公安机关收集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后发现,王某某之所以毁坏果树,是因为其听说杨某某要将果园承包出去,其主观上并不以毁坏财物为目的,而是想通过这种方式阻止杨某某将果园承包给别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杨某某的财产利益,还破坏了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符合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随即,该院决定改变定性,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定性清楚了,怎么处理这件小案却让承办检察官犯了难:一方面,苹果产业是洛川县的主导产业,王某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果树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还破坏了洛川县发展苹果产业的良好氛围,按照该院开展护航苹果产业发展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应当对王某某的行为从严打击;另一方面,该案因家庭矛盾引发,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经实地调查走访,王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其母亲患有脑溢血瘫痪在床多年,其父亲身体不好不能下地干活,王某某系唯一的儿子,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如何能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是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洛川县检察院委托县司法局对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这也是该院首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发出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函。经调查评估,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法院沟通,提出了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与王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开庭当日,洛川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石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当地群众约100人到场旁听。王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认识到了破坏果树的危害性,深刻吸取教训,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法庭当庭作出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

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成虎民说:“果树是咱农民的经济来源,也是我们的命根子。看了今天的庭审,才知道破坏苹果树也可能犯法,今后我们不但要保护好自己的果树,而且不能随意破坏别人的果树。”

“通过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让群众更直观地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律意识,让老百姓懂法、知法、守法,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石头镇镇长杨航说道。

(郑园 记者 王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