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首例食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7月20日,由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公益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安康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惩罚性赔偿金26400元。此案系安康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刘某在生产销售油条的过程中随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经检测,其制作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超过GB276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七倍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刘某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造成了公共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刘某在安康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就其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处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 陈洪钧 通讯员 滕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