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安康市平利县法院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顺利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小宋(化名)和小杨(化名)经人介绍互相添加了微信,后逐步建立恋爱关系。两人均在异地务工,距离较远,小宋基于与小杨长期交往的目的,多次应小杨要求向其转款、代付等,各类支出近九万元,但最终双方不欢而散。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后,小宋诉至法院,要求小杨返还其支出的各类款项。
案件受理后,平利县法院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为同村同组村民,且有一定的亲戚关系,“一判了之”不利于双方的矛盾化解及以后的正常交际。为了化干戈为玉帛,承办法官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劝导双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小杨当庭向小宋支付55000元。
法官说法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财物赠与,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这部分赠与在赠与财产交付后,非因法定事由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对于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财物赠与,是当事人以未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非单纯地无偿给予财物,这种赠与是一种特殊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姻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如果预期的婚姻没有实现,应视为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大额赠与均可要求对方返还,应综合考虑双方关系、交往时间、是否存在过错、财产使用情况、经济状况、公序良俗、消费水平等因素,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