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把庭审搬到案发辖区,当地村干部及周边村民旁听——办理一案 治理一域
“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月8日,由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在案发地镇安县高峰镇营丰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村干部及周边村民代表共20余人参与旁听。
2023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制钢丝绳猎套分别设置在其家附近的田地里,陆续捕获野猪2头、麂子5只、猪獾1头,并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剥皮、分割后存放于自家冰箱、冰柜中。2024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2块麂子肉制品出售给同村村民陈某某,获利580元。2024年2月1日,镇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冰柜、冰箱内查获野生动物制品24块。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小麂、猪獾,均属陕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镇安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两处狩猎地点均属禁猎区,狩猎时间属禁猎期内,使用钢丝绳制作的猎套属禁用工具,猎获的鹿科野生动物小麂基准价值标准3000元/只、鼬科动物猪獾基准价值800元/只。
“镇安县境内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近年来时有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案件发生。”办案检察官毛雯表示,该案虽然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反映出当地一些村民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且严重危害了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最大限度保护辖区生物多样性,经与镇安县法院商议,法检两院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案发辖区村委会,并邀请当地村干部及群众代表现场旁听。
庭审中,毛雯宣读了起诉书,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就案件的定性、量刑进行阐述。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缴纳了生态补偿修复金。针对农村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认知不足的情况,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毛雯向被告人及旁听群众进行了释法说理和现场普法。“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也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尊重生命、敬畏自然,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伤害到整个生态链。大家一定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积极主动检举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经审理,镇安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予以采信,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今后我将积极改正,再也不做违法的事情了。”被告人张某某当庭悔过,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通过旁听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也警醒自己要时刻遵纪守法,做生态环境保护的践行者和倡导者。
庭审结束后,镇安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在营丰村举办了生态保护法治宣传活动,为村民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讯员 刘远伟;记者 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