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有纠纷 普法释法终和解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5月10日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协议书约定:“被告于双方协议离婚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原告网络平台借款7万元”,但协议离婚后,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庭前,办案法官对被告进行了详细询问得知,之所以被告不依约履行的原因是其心理不平衡,认为该笔债务原告当时没有讲清楚具体的用途,而且当时是原告逼迫其签订离婚协议书,故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法官向被告耐心解释现行法律对于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同时,法官也向原告说明了被告目前的生活状况,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务款7万元,自2022年7月起至2023年8月止,每月28日前支付5000元。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关于夫妻双方债务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