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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创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

司法改革不断强调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让检察官“有职有权”。但是,一名检察官独立办案,难免会出现疏漏,如果检察官从案件定性就出现偏差,那么此后的审查方向、公诉意见都有可能“跑偏”,甚至影响法院的判决。

如何既保证检察官独立办案,又能确保疑难复杂案件定性准确?本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多名检察官一起分析案情,为案件“会诊”,为承办检察官梳理思路。

[现场]

一次会议改变了一项指控罪名

“这个案子立案的时候是按照故意杀人立的,但是报捕的时候改成了故意伤害。”在市检四分院的一间办公室里,几名检察官围坐在一起,听着承办检察官李荣冰详细介绍案情。

其实,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侯某酒后发生争执,李某用刀捅死了侯某。然而,现场没有监控,也仅有一名证人在场——李某到底是“伤害”侯某致死,还是一开始就奔着“弄死”侯某去的,这是影响定罪的关键疑团。

李荣冰介绍,根据现有证据和证人证言,李某是顺手从厨房拿了一把木质手柄单刃尖刀,用刀柄击打了侯某头部,并刺扎侯某身体。“但是先用刀柄砸脑袋,后捅刀子,还是先捅刀子,后砸脑袋,被告人多次供述并不一致。”李荣冰说,尸检的情况是,侯某肚子上有一刀、左肋部有一刀、右胸部有两刀,这四刀比较深,是致命伤,其他伤害并不致命。

“刀子有多长?”刘勇检察官问了一个细节。

“大概20多厘米。”李荣冰回答。

于泓检察官也抛出一个问题:“事后,被告人有没有报警或打120求助?”

李荣冰查了一下案卷,说道:“被告人自称报警了,但调取通话记录,并没有相关记录。”李荣冰还说,惟一一位在场证人表示,自己要报警时,李某还威胁说“你们谁敢报警”,但这段证言没有其他佐证。

李荣冰先表明了自己的思路。“我倾向将本案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而不是故意杀人。”因为,从事情起因看,李、侯虽然过往有小摩擦,但没有深仇大恨,案件具有偶然性;从作案动机上看,李某没有预谋,系酒后激情犯罪;从作案工具选择看,虽然李某用的尖刀危险性较大,但这是他从厨房顺手拿起的,具有随意性;从打击部位看,除了4刀致命伤之外,侯某左肩部、手部还有多处非致命伤,反映出李某并非在刀刀致命地行凶。

同时,李荣冰也认为,本案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也有一定道理:李某选择了危险性较大的尖刀;要害部位刀数比较多;李某事后没有抢救行为。

李欢和张显武两位检察官助理,听完案情后,倾向于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李欢参与了此案,据其所知,证人和李某、侯某都是朋友,但和李某关系更近,因此没有必要陷害李某,所以证人证言有可信性,其说李某阻止他人报警,可见李某对于侯某的死亡后果具有放任性。

张显武则把其认为的关键点全部整理出来,供李荣冰参考:李某在选择作案工具时选择了尖刀,而不是厨房里的其他物件,拿刀故意杀人的目的很明显;事后,李某将刀扔到屋顶,有对凶器进行藏匿的行为;无论是先打头部,还是先扎肚子,证人证言都提到,李某扎完侯某第一刀,仍摆脱他人的阻拦,持刀扎侯某的要害部位,有很明显的杀人故意。

张显武还有一个观点:通过分析李某最初的供述,存在避重就轻、编造事实,企图掩盖真相的行为,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李某当时有一定的意识,而不是完全处于醉酒状态。

检察官刘勇在定性上也倾向故意杀人。他补充了一个理由:刀子一直在李某手中,说明他一直处于上风。

最终,原本倾向定性为故意伤害的李荣冰,根据其他检察官的意见,自己又进一步梳理证据,独立做出判断,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采纳。

[评价]

“会诊室”为独立办案提供咨询

“检察官联席会有三重功效。”市检察院公诉部主任田向红这样总结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

田向红介绍,检察官联席会作为一种选择性咨询程序,它主要采取部门负责人自行召集或检察官提请部门负责人召集两种启动形式,组织本部门所有检察官,必要时也邀请其他部门或其他院检察官,共同开展个案讨论,组织类罪研商或开展业务学习交流。

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托检察官联席会议,已讨论个案437件,其中,经集体讨论后支持承办检察官意见的326件;未形成统一意见或不支持承办检察官意见的111件。这一做法,既充分保障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又有效发挥了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会诊室”作用。而按照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处理的案件中已审查终结的共29件,其中18件获法院判决支持,11件作出不起诉处理。“这充分体现出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处理意见,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很高的专业水准。”田向红评价道。

除了研究分析个案,检察官联席会还在类案处理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介绍,目前,检察官联席会共开展类案研讨20项,就多个常见罪名和新罪名形成了类案工作指引,作为检察官起诉审查、审判监督的工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