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千里送达解除矫正书
3月16日,岚皋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干警一起,驱车千里赴江苏省昆山市,宣布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此事在当地民营企业中引起较大反响,许多民营企业家纷纷为这一行为点赞。
邓某某系岚皋县人,在江苏省昆山市注册成立了昆山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昆山市研发五金设备职能有限责任公司,为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五金机械设备及配件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年产值过千万元,给当地创造劳动就业岗位近百个。
2019年9月,邓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邓某某在户籍所在地岚皋县接受社区矫正。因法律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条件限制,导致邓某某无法到昆山市开展正常的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
岚皋县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经研究决定在对县域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申请程序、活动范围、定期报告等多个环节,采取有利于企业家参加企业经营活动的工作方法,并建议县司法局灵活掌握。岚皋县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外出、洽谈业务等方面需求实行审批程序简化,允许其履行请假手续后,到昆山市处理公司事务,同时切实加强监管,要求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外出活动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一年多来,在岚皋县检察院和司法局的帮助支持下,邓某某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受太大影响。经多次实地考察走访,企业员工和昆山市陕西商会均反映邓某某在考验期间遵纪守法,依法纳税,表现良好。
3月16日,邓某某社区矫正考验期满,岚皋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赶赴江苏省昆山市,宣告邓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邓某某激动地说:“没想到法律还有这么温馨的一面,为使我的企业在疫情期间顺利复工复产,检察院、司法局研究改进监管方式。这次又为我专程从陕西赶赴江苏宣告解除社区矫正,让我非常感动。我今后要用实际行动专心做好公司经营,报答检察院和司法局对我的支持。”
(记者 吕贵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