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就公益诉讼与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案件信息共享、办案协助等多项内容建立协作机制

(通讯员 王瑾 姚亚婷)近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就公益诉讼与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案件信息共享、办案协助等多项内容建立协作机制,将有效解决公益诉讼办案中存在的“调查难”等问题。

《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与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建立线索移送、工作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协作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行为,致使或可能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与公益诉讼有关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置。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违反纪律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管辖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或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置。

《意见》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经责令仍拒不改正或采取消极对抗、提供伪证等方式妨碍办案工作进行,或对办案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暴力伤害,恐吓、谩骂、威胁、侮辱办案人员,严重妨碍办案工作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视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向监察委员会提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政务处分等方式予以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